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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导航 200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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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主体控股期货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进一步明确对期货公司股东的监管要求,理顺期货公司股权关系,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并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 现阶段,同一主体控股和参股期货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期货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现有期货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相关投资主体控股、参股期货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整改,并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达到监管要求。

  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控股、参股期货公司的认定标准。

  首先关于控股期货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出资额占期货公司出资总额50%以上的;二是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期货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三是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其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期货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决定期货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四是虽不是期货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五是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参股期货公司中的“参股”是指在不构成控股期货公司的情况下,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以及不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但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

  最后,不计入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数量范围的情形也有三种:一是直接及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下(不含5%)股权;二是同一主体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的股权而控股、参股期货公司;三是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同一主体控股期货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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