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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项目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5          证券简称:海陆重工          公告编号:2008-001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项目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770号文核准,于2008年6月16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7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8,974.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975.8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6,998.33万元。其中:计入股本贰千柒佰柒拾万元(人民币2,77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4,228.33万元。经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公W[2008]B088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08年6月19日全部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意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国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开设7323910182600039602号账户,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开设387670660018160095223号账户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德友、江曾华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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