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康评报字(2008)133号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华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贵公司拟转让的部分资产及负债进行了评估。
本次评估范围和对象为: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资产及负债。
本评估报告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评估基准日为2008年7月31日。
在本次资产评估中,评估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同时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等操作性原则,并用以上原则指导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选择适当的标准、方法、参数和价格依据。
评估人员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完成评估工作,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及负债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询证等必要的评估程序,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
截止评估基准日,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的资产总额为2,628.99万元,负债总额为229.82万元,净资产为2,399.17万元;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评估人员对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资产及负债选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以确定最终评估值。
成本法是指对被评估企业申报的资产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资产的评估值为2,819.34万元,负债为411.40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2,407.94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肆佰零柒万玖仟肆佰整)。评估结果汇总如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08年7月31日
被评估单位: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重要提示:
1、本报告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后一年内有效,即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一年内实现时,可以评估结果作为作价的参考依据,超过一年则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2、本报告书正文中的“评估假设”、“特别事项说明”、“报告的使用限制等”对可能影响本评估报告结论的重要事项作出了披露,本报告的委托方及其他报告使用人应充分关注并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3、报告使用人应正确使用本报告,本报告仅在特定的报告使用人实施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时产生法律效力。本报告特定的使用人包括:委托方、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及其控制人、实施本次评估目的对应经济行为的当事人、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者。
重庆华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机构法人代表:蒙高原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余洋
中国 * 重庆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马大凤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项 目 账面价值 调整后账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 D=C-B E=(C-B)/B×100%
流动资产 1 581.99 258.46 271.38 12.92 5.00
长期股权投资 2 - - - - -
固定资产 3 2,047.00 2,552.11 2,547.96 -4.15 -0.16
其中:在建工程 4 2,047.00 2,552.11 2,547.96 -4.15 -0.16
建 筑 物 5 - - - - -
设 备 6 - - - - -
无形资产 7 - - - 0 -
其中:土地使用权 8 - - - - -
其它资产 9 - - - - -
资产总计 10 2,628.99 2,810.57 2,819.34 8.77 0.31
流动负债 11 229.82 411.40 411.40 - -
长期负债 12 - - - - -
负债总计 13 229.82 411.40 411.40 - -
净 资 产 14 2,399.17 2,399.17 2,407.94 8.77 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