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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导航 200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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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发布三文件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
国有股减持需报批 必要时可增持(下转A2版)

  国有股减持需报批 必要时可增持

  □ 本报记者 刘丽靓

  

  为推动国有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转,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使股权行为,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公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资产重组通知》以及《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若干意见》指出,国有股东要做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表率,切实强化信息披露责任。在因自身行为可能引起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异动的重要信息依法披露前,严禁国有股东相关人员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违规披露。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严格履行股东义务。

  《若干意见》强调,要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上市,有序推动现有上市公司资源整合;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国有股东应当支持上市公司通过技术创新、资产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多种途径,不断做强做优;要严格规范与上市公司间的关联交易,推动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要支持有退市风险及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研究解决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若干意见》指出,国有股东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超过规定比例股份的,应当将包括出售股份数量、价格下限、出售时限等情况的出售股份方案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致使国家对该上市公司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的上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国有股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持在上市公司中的控制力。必要时,可通过资本市场增持股份,增持行为须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行为时间“窗口期”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若干意见》指出,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0%,且仅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质押股份的价值应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为基础合理确定。国有股东应加强对本企业及所控股企业证券账户的清理和监管工作。对于因业务开展需要,确需在证券交易机构新开证券账户或多头开设证券账户的,须得到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国有股东要按照证券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包括现金分红在内的多种分配方式回报投资者。

  (下转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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